在司法实践中,感情投资型受贿金额3万是累计计算的,不区分单人还是多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应将多次收受的财物累计计算为受贿数额。具体分析如下:
一、与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相关的感情投资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价值三万元以上”是为了便于实践掌握而对非正常人情往来作出的量化规定,可以累计计算,而不以单笔为限。也就是说,如果党员领导干部多次收受具有上下级或行政管理关系的请托人的财物,每次收受的金额可能不足三万,但累计达到三万以上,且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就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
二、与具体请托事项相关的感情投资
如果请托人一开始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是以感情投资方式多次送予财物,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财物后,接受具体请托为请托人谋利的,那么应当将多次收受的贿赂予以累计,以受贿犯罪论处。这种情况下,受贿数额应以历次收受的财物累计计算。因为从一开始,党员领导干部和请托人双方就清楚地知道这种财物的给予是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之上的,请托人正是看重这样的感情投资具有可期待的利益,党员领导干部亦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承诺日后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作为回报。此后,一旦请托人提出具体请托,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具体请托为其谋利,那么这种感情投资就实现了回报,权钱交易就告完成。
三、需要注意的例外情形
当然,也并非所有感情投资都构成受贿。如果送予财物方自始至终没有提出具体请托事项,收受财物方也没有承诺或办成一件事,这种情形则不构成行受贿。此外,对于确实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影响职权行使的部分,也不宜计入受贿数额。
四、实践中的调查取证和审查证据要点
在调查取证和审查证据时,对于这类多次送予财物、感情投资色彩浓厚的案件,要注意把握体现请托人和党员领导干部每次送予财物或收受财物的主观认识。比如要体现请托人送予财物是为了请党员领导干部将来利用职务便利提供帮助或感谢其之前提供的帮助;党员领导干部收受财物是明知对方希望他将来给予帮助或感谢之前的帮助等,以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总结来看,感情投资型受贿案件中,犯罪数额是累计计算的,不区分单人还是多人,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就应将多次收受的财物累计计算为受贿数额。如果您有具体的案件或情境需要进一步分析,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