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遗嘱时,对见证人的需求取决于遗嘱的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关于遗嘱设立时见证人要求的具体说明:
一、不需要见证人的遗嘱类型
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此类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在场。
公证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同样,此类遗嘱在设立时也不需要见证人。
二、需要见证人的遗嘱类型及要求
代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注意的是,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将无效。
三、见证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因此,在选择见证人时,应确保他们符合上述资格要求,以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设立遗嘱时是否需要见证人以及需要多少见证人,取决于遗嘱的具体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在设立遗嘱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