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去吃饭并不直接构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通常来说,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法律特征包括: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一致,即双方意思表示形成合意,且这种合意是当事人真实、自愿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而出去吃饭,一般只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消费行为,比如我们去餐馆点餐,餐馆提供食物和服务,我们支付费用,这更多的是一种即时的交易行为,并不具备合同所要求的明确性、稳定性和法律约束力。当然,如果在吃饭过程中,餐馆有明确的承诺或规定(如通过菜单、告示等方式),并且消费者接受了这些承诺或规定,那么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承诺或规定可能会被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双方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总体来说,出去吃饭本身并不直接等同于签订了一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