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主要禁止以下行为: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 横向垄断协议: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或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或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或开发新技术、联合抵制交易等。
- 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如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需要注意的是,若经营者能证明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则可能获得豁免。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如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交易、搭售商品或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等。
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若该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则必须依法进行申报和审查。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如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这种行为也违反了反垄断法。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主要禁止的是那些损害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垄断行为。如果您在具体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