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69条第二项解释-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知识产权

《专利法》第69条第二项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之一,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一. 法条原文及解读

  1. 法条原文:《专利法》第6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2. 解读:这一条款通常被称为“先用权”或“先用特权”。它保护了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独立研发出相同技术或产品,并已经进行了一定准备或实际使用的人,使其在一定条件下能够继续使用该技术或产品,而不被视为侵犯后来获得的专利权。

二. 构成要件分析

  1. 时间要件:必须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这意味着,先用权人必须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开始了相关技术的研发或使用。
  2. 范围要件: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这一要求限制了先用权人的权利范围,即他们只能在原有的规模、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或产品,不能扩大生产或使用范围。

三. 实际应用中的考虑

  1. 证据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先用权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了相同产品、使用了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这通常包括研发记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2. 与专利权人的关系:先用权人与专利权人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因此,在处理相关纠纷时,需要仔细审查先用权人的证据,以确保其权利的有效性。

四. 案例分析

  • 例如,甲公司在某年1月1日独立研发出了一种新型机器,并开始了小规模的生产。同年3月1日,乙公司就相同的技术申请了专利。在乙公司的专利获得授权后,甲公司如果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这种机器,就不构成对乙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我的观点:先用权制度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旨在保护那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独立研发出相同技术或产品的人的利益。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先用权人需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先用权的构成要件,以避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