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15天确实是从下达鉴定结论书的时间开始算起。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细节如下:
申请期限的计算:
- 根据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若对结论不服,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这15日指的是自然日,从鉴定结论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包含送达当日。
期限计算的示例:
- 假设鉴定结论在5月1日送达给申请人,那么从5月1日开始算起,到5月16日(包含16日当天)这15日的申请期限就结束了。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这15日的期限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那么期限届满日期就往后延到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 在途时间不算在这15日内。例如,通过邮寄送达鉴定结论,从邮件交邮时开始算在途时间,这部分时间不包含在15日的申请期限内。
综上所述,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15天期限是从鉴定结论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且为自然日,包含送达当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