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停运损失费由保险公司赔的案例-雷渭明律师|法行宝
2025-03-15 经济纠纷

网约车停运损失费由保险公司赔的案例确实存在,具体可参考以下案例:

一. 案例详情

  1. 基本案情:

    • 2023年3月25日晚,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与李某驾驶的网约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 李某驾驶的网约车因事故受损,送至某公司进行维修,维修期间为2023年4月5日至2023年5月1日。在此期间,李某无法经营车辆,产生停运损失。
    • 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车主以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停运损失16000元。
  2. 法院审理与判决:

    • 郫都法院经审理,确认李某驾驶的车辆受损严重,维修期间无法经营。
    • 保险公司在法院责令的期间未向法院提交投保单、保险条款,未能证明其对商业第三者险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赔偿停运损失10000元。

二.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三. 案例分析

  • 在此案例中,由于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因此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承担停运损失的赔付责任。
  • 这符合《民法典》和《保险法》中关于格式条款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即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时,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网约车停运损失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