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价超合同价10 的限制规定-王丰小律师|法行宝
2025-07-21 合同纠纷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价超合同价10%的限制规定,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核心结论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的情况,通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审计或调整概算,并非简单合规或不合规的问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项目情况、投资来源、承包方式、合同约定以及适用规定来综合判断。

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12号令)

    • 第十二条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2. 《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投资〔2009〕1550号)

    • 第三条规定: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3. 《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发〔2020〕5号)

    • 第八条规定: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直接核减后予以核定,也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58号令)

    • 第六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属于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
  5. 《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财建〔2021〕1288号)

    • 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结算原则上实行一次性报审,报审工程结算超过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10%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投资概算调整程序,待投资概算调整批复后再进行结算审核。
  6. 《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建造[2014]16号)

    • 第十一条规定:报送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超过中标价±10%的,发包人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凡提供依据不充分的,备案机构将视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三、综合分析与建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时,通常需要进行额外的报告、审计或概算调整程序。这主要是为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防止超概算、超预算等情况的发生。

因此,对于政府投资项目而言,建议项目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充分考虑项目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控制成本,避免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的情况出现。如果确实出现超概算或超预算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概算调整程序。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