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举证原则是什么-马振东律师|法行宝
2025-07-21 行政纠纷

行政复议举证原则主要是“谁主张,谁举证”与“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具体来说:

  1. 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 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是基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前必须收集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先取证、后裁决”原则。被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应能全面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遵循等方面。
    •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逾期未提交的,可能被视为该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据此撤销该行为。
  2.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 申请人虽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也需对一些特定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其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在主张行政赔偿时提供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据。
    • 申请人的举证期限通常应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以确保复议程序的顺利进行。
  3. 复议机关的审查与调查:

    •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会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充分、合法,并据此作出复议决定。同时,复议机关也有权在必要时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以确保案件事实的全面查清。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举证原则体现了公正、公平和效率的原则,既保障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申请人能够有效行使复议权利。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当事双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举证,以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高效进行。如果您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