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对本罪主体-孙能能律师|法行宝
2025-07-20 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对本罪主体的规定,主要涉及到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范围。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主体范围

  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要主体。因为通常情况下,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并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对本罪主体作了扩大解释,明确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但需要注意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此罪的,性质上不属于渎职罪,而是依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主体特征

  1. 对保守国家秘密具有注意义务: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都应该对保守国家秘密具有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可以基于多种情况产生,如保密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委托或合同产生的保密义务,以及基于某种先行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

  2. 过失行为导致国家秘密泄露:主体在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前提下,由于过失行为导致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且情节严重,才构成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三、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对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既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体特征上,要求主体对保守国家秘密具有注意义务,并因过失行为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在法律后果上,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