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连续行为认定标准-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20 行政纠纷

关于海关连续行为认定标准,特别是与失信企业认定相关的内容,我可以为您详细解释如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海关对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并且这些标准在近年来有所调整。具体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1号令)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报关企业如果1年内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次数超过上年度相关单证总票数千分之一,并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将被认定为失信企业。

然而,为了鼓励进出口企业整改纠错,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海关总署在2023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2023年第170号公告)。这一公告对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即这类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特别注意:

  1. 非报关企业:这一政策红利适用于除了报关企业之外的其他在海关注册登记或备案的企业。报关企业由于主责是为企业提供代理报关服务,其报关质量直接影响进出口货物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不适用此公告。

  2. 非主观故意:这是指企业违反海关的监管规定的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海关的容错是有限度的,故意违法的企业不在容错范围内。例如,走私行为或伪造、变造检验证单等行为,由于存在主观故意,因此不能适用此公告。

  3. 1年内:这里的“1年内”并不是指自然年,而是指连续的12个月。具体起算方式是以最近1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倒推计算。

  4. 不列入失信记录:如果企业有符合170号公告所列情形的行政处罚,那么该处罚不作为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在计算处罚次数、处罚金额时都直接不计算在内。这意味着企业不会因该处罚被下调为失信企业。

最后,对于那些没有赶上这波政策红利的企业,它们仍然可以根据《信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向海关申请信用修复。

综上所述,海关对于失信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旨在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