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负担 不构成诉讼请求-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7-20 行政纠纷

诉讼费用负担不构成诉讼请求。

  1. 法律依据与解释:

    •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中的解释,诉讼请求是指原告通过人民法院对于被告人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大致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三类。而诉讼费用的负担并不属于这些范畴,它是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具有可诉性。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庭编撰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具有可诉性。
  2. 诉讼费用负担的法定性:

    • 诉讼费用是具有一定“税收”性质的,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般性原则。这不仅是对败诉人的经济惩罚,也是对公民行为的告诫。
    • 诉讼费用的收取及负担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费用以维持司法机关的运作,并非将诉讼费用的负担列为一种民事纠纷,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定纷止争。
  3. 司法实务中的处理:

    • 在法院审理案件的实务中,从未见过就案件的诉讼费用及其负担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也未见过法院在撰写判决书时专门对诉讼费用及其负担进行事实认定或说理。
    • 法院从未将诉讼费用及其负担作为一项“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原告将其作为诉讼请求主张,明显有悖实务中的观点和做法。

综上所述,诉讼费用负担不构成诉讼请求,而是由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在起诉状中主张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实际必要。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