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8条原文-李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7-20 行政纠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28条的原文内容如下: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转让的机器设备、特定动产或者其他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该条款详细规定了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需要扣押或查封的财物、文件以及不动产、动产等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若您对此条款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了解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