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效力确实高于抵押权。
在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因为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它基于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而产生,在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债权人有权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而抵押权则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因此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说明,假设甲将一辆汽车抵押给了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甲因修理该汽车而将汽车交给了丙,但未能支付修理费。此时,丙作为修理人,有权留置该汽车,并在甲未支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依法变卖汽车并从价款中优先受偿。即使乙作为抵押权人,其权利也需要在丙的留置权之后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留置权的效力高于抵押权,这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也是基于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