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民事调解书中夫妻约定房子过户给儿子,现在一方不配合过户,是另一方起诉还是儿子起诉的问题,这里有两种不同的法律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起诉要求履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仅系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作为原告诉请夫妻一方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驳回起诉。即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另一方(即夫妻中的另一方)作为原告起诉不配合过户的一方。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构成一个整体,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性赠与合同。受赠子女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享有直接、独立的请求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系适格的原告主体。即在这种情况下,儿子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不配合过户的一方。
由于这两种观点在现实中均存在判例,因此建议您结合自身情况及受诉法院的裁判观点来做出最佳选择。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法律建议或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