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规定-张敬辉律师|法行宝
2025-03-14 行政纠纷

党委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规定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具体分析如下:

一. 应诉工作的总体要求

  •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行政机关要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这是应诉工作的总体指导原则。

二. 出庭应诉的具体要求

  1. 出庭人员: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同时,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如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视为被诉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
  2. 必须出庭的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三. 应诉工作的保障措施

  •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探索建立行政审判和行政应诉联络工作机制,及时沟通、协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建议书发送和庭审时间等具体事宜,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四. 应诉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 人民法院要支持当地党委政府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白皮书等适当形式,及时向行政机关作出反馈、评价,促进发挥考核指标的倒逼作用。

综上所述,党委政府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规定是一个综合性的制度体系,涉及出庭应诉、答辩举证、配合审理等多个方面。我的观点是,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认真履行应诉职责,确保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