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中 确有错误 包括哪些情形-梁俊景律师|法行宝
2025-07-19 行政纠纷

在《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中,“确有错误”这一表述主要涵盖了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具体来说,这些错误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 这意味着在原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出现了新的、之前未知或未提交的证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或裁定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
  2.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原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即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基础。
  3.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 原审判决或裁定所依赖的主要证据被证实是伪造的,这直接影响了事实的正确认定。
  4.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原审中,对认定事实有重要影响的主要证据没有经过双方的质证程序,这违反了诉讼程序的规定。
  5.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原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错误,包括引用法律条款错误、定性定罪错误、判刑错误等。
  6.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 原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这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
  7. 其他影响判决、裁定公正性的情形:

    • 这包括但不限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判决或裁定的不公正。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中的“确有错误”涵盖了判决、裁定、调解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审判程序上的多种错误情形。如果你认为你的案件存在上述任何一种错误,都可以考虑依法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