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97条的原文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该条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的具体要求:
调查人数要求: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这是为了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避免单人操作可能出现的偏差或错误。
调查材料要求:调查完成后,所形成的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以及记录人共同签名、捺印或者盖章。这一要求旨在确保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各方参与者的签字、捺印或盖章可以作为证明材料真实性的依据。
在实务中,人民法院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确保调查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结果公正。如果当事人对调查过程或结果有异议,也可以依据这一规定进行核查和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