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 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 工具罪的入罪标准-韦端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关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入罪标准,我可以为你详细解答。

首先,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那么,具体哪些程序、工具会被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呢?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被认定:

  1.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2.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3. 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接下来,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2. 提供上述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3.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4. 明知他人实施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5.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如果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所述,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程序、工具罪的入罪标准主要包括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并且情节严重。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个罪名。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