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工具罪的具体法条-袁丽华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刑事辩护

结论前置: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故意提供专门用于或明知他人将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定罪和处罚。

一、具体法条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其中,“前款”指的是该条第二款的内容,即: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构成要件解析

  1. 主体要件:

    • 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2. 主观要件:

    • 行为人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提供的是专门用于或可能被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仍然予以提供。过失不构成本罪。
  3. 客体要件: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秩序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整体安全。
  4. 客观要件:

    • 提供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 明知他人将利用这些程序、工具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为其提供;
    • 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提供的程序、工具数量众多、被广泛使用,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等。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情形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1. 提供工具数量或人次标准:

    • 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
    • 提供除上述情形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
    • 提供了五款以上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功能的程序;
    • 提供二十个以上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端。
  2. 非法获利数额或经济损失标准:

    • 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而提供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
    • 对于其他侵入、非法控制行为,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
  3. 其他严重情节:

    •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工具被用于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导致大量用户信息泄露、重要业务系统瘫痪等严重后果,或提供二百个以上被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端。

四、刑罚规定

  •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单位犯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将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五、实际案例应用与警示

在实际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等因素来作出判决。例如,如果某人开发并出售了一款专门用于侵入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且该工具被多人使用并成功侵入系统获取了用户账户信息,那么该人的行为就构成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且情节严重,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对于个人而言,应增强网络安全意识,避免参与任何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有关的活动。同时,企业和组织也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防止成为此类犯罪的帮凶或受害者。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刑事辩护、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