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 作为公司的高管 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陈美玲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公司事务

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作为公司的高管,是否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我给出如下解答:

一般不能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未经审判程序,直接要求被执行人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可行的。具体分析如下:

  1. 一人公司债务承担:

    • 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仅针对股东本人,并不直接涉及其配偶。
  2. 夫妻共同债务:

    •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该债务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3. 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规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由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4. 实践中的操作:

    • 在实践中,若一人公司不能清偿自身债务,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一人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股东配偶为被执行人,则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综上所述,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配偶作为公司的高管,一般不能直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债权人需要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股东及其配偶对一人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