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公文罪的追诉时效并不是从发现之日起计算。
伪造公文罪,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追诉时效期限是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来确定的,与发现犯罪的时间无关。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犯罪的最高刑期来计算的,具体规定如下:
对于伪造公文罪,其具体追诉时效期限,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别是伪造公文的具体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伪造公文罪的追诉时效是从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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