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全名是行贿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行贿罪的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以行贿论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行贿罪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它描述了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一罪名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公正原则的维护,以及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