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法律依据-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停止执行。这一原则旨在维护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行政效率,确保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以下是详细解释及法律依据:

一、原则:不停止执行

  • 行政复议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 行政诉讼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例外: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尽管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法律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被申请人/被告主动停止:

    •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自行决定停止执行。
  2. 复议机关/法院裁定停止:

    • 复议机关或法院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继续执行该行政行为可能会给申请人或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 具体情形包括:
      • 申请人或原告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其要求合理。
      • 复议机关或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总结与建议

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需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申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综合考量来决定。若您面临此类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作为专业律师,我孙乐洋在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经济犯罪、行政复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欢迎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