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三十三条规定-吴沅峰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婚姻家庭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残疾军人退伍后的相关抚恤优待政策。

一. 具体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残疾军人退伍或者移交地方安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残疾等级给予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参照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残疾军人建立档案,实行长期管理,并保障残疾抚恤金及时发放。”

二. 要点解读

  1. 抚恤对象:该条款适用于退伍或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
  2. 抚恤主体与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残疾等级给予残疾抚恤金,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
  3. 抚恤金发放: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并需为残疾军人建立档案,实行长期管理,确保抚恤金及时发放。

三. 实际应用

  • 例如,一名残疾军人在退伍后,可以根据其残疾等级,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残疾抚恤金,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并发放抚恤金,同时建立该残疾军人的档案,进行长期管理。

我建议:对于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残疾军人,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咨询并申请残疾抚恤金,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