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征信记录未消除 起诉银行侵犯名誉权赔偿损失 法院支持吗-肖响华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经济纠纷

不良征信记录未消除,起诉银行侵犯名誉权赔偿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具体分析如下:

一. 不良征信记录与名誉权的关系

  1. 名誉权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 不良征信记录的性质:不良征信记录是基于个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等客观事实产生的,它客观真实地体现着个人的信用状态,并非银行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故意为之。

二. 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1. 银行的报送义务: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在债务已经清偿或免除的情况下,银行有义务报送消除不良记录的信息。

  2. 银行无直接删除权利:商业银行不是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管理者,对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没有直接改写或删除的权利。银行需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来更新或消除不良记录。

三. 法院的判断标准

  1. 名誉权侵权判定:法院在判断银行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时,会考虑银行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或是否进行了不实报道等。而不良征信记录是基于客观事实产生的,不属于上述侵权行为。

  2. 银行的责任免除:即使银行未及时报送消除不良记录的信息,但只要其没有故意或过失地损害个人名誉,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其构成名誉权侵权,因此也不会支持赔偿损失的请求。

综上所述,不良征信记录未消除,起诉银行侵犯名誉权赔偿损失,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银行在得知个人债务已经清偿或免除后,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信息,以更新或消除不良记录。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