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委案件的处理结果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了结类:
- 谈话函询了结:对于案情简单,经函询后确认没有问题的案件,直接了结。
- “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经过初步核实,确认没有违纪违法事实,直接了结结案。
- 予以了结:经简单调查,确认没有违纪违法事实,直接了结。
批评教育类:
- 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 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 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 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 通报(通报批评)。
- 诫勉(诫勉谈话)。
- 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
组织调整与纪律处分类:
- 党内警告、严重警告。
- 取消荣誉称号。
- 撤销政协委员资格。
- 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
-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 取消(罢免)当选资格。
- 终止党代表资格。
- 停职(停职检查)。
- 调整(调离)职务(岗位)。
- 改任非领导职务。
- 安排提前退休。
- 降低退休待遇。
- 撤销党内职务。
- 取消退休待遇。
- 其他组织调离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
涉嫌违法犯罪处理类:
- 对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予以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 移送检察院起诉:监察机关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法院判刑:经检察院起诉后,由法院进行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其他处理:
- 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综上所述,纪委监委案件的处理结果涵盖了从了结、批评教育到组织调整与纪律处分,再到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等多个方面,具体处理结果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严重程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