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条-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8 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下是对该法条的详细解读:

一、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构成要件

  1. 主体:一般主体,但处罚对象仅限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2. 客体: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表现为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进行。
  3. 行为对象:涉及的工作、生产、营业场所及教学、科研、医疗机构等。
  4. 责任形式:故意为之,明知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并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5. 情节严重:包括聚众人数多、时间长、造成的损失大、影响恶劣等情形。

三、法律后果

  1. 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相关说明

  •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
  • 对于首要分子,即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 积极参加者,即主动参与、协助首要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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