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郝恺宁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定情形。具体内容如下: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特殊劳动者的权益,防止他们在特定生理或职业状态下因劳动合同解除而陷入经济困境。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可能需要支付赔偿金,并且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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