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7号规定-魏子清律师|法行宝
2025-03-13 经济纠纷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7号》主要规定了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股份锁定期要求。具体如下:

一. 增资扩股的股份锁定期

  • 发行人申报前六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

二. 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股份的锁定期

  • 在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当比照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

三. 刻意规避锁定期要求的处理

  • 相关股东刻意规避股份锁定期要求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股份锁定。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确保股份锁定的合规性。同时,对于可能涉及的其他情形,如老股东在申报前12个月内取得股份的处理方式等,虽然《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17号》未予明确,但可参照其他相关板块的规定及实践案例进行合理判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