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经济性裁员的相关内容。具体来说:
核心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的优先留用原则
在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重新招用时的优先原则
用人单位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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