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恢复执行,一般不能再要求支付执行和解约定的违约金。下面我来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该协议已经生效,那么原生效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的执行力通常会暂时中止。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然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恢复执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而不是执行和解协议。因此,在恢复执行后,通常不能再依据执行和解协议来要求支付违约金。
当然,如果执行和解协议中有特别约定,比如约定了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方式等,并且这些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仍然可以依据这些约定来主张违约金。但这种情况相对复杂,需要具体分析执行和解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恢复执行,一般不能再要求支付执行和解约定的违约金。如果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比如我)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