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监外执行无固定住所的情况,我国法律有相应的规定和处理方式。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无固定住处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这一措施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市、县内没有固定住处,且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办案机关可以提出意见,并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决定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这个指定的居所不能是羁押场所或专门的办案场所,以确保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监视居住工作,包括防止被监视居住人擅自离开居所、擅自会见他人、擅自与外界通信等。同时,检察机关也负有协助和监督的责任,确保监视居住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被监视居住人的食宿等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办案单位从业务经费中列支,而不应由被监视居住人自行承担。
总的来说,对于监外执行无固定住所的情况,我国法律通过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措施来加以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负责具体执行,检察机关负责协助和监督,以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也保障了被监视居住人的合法权益和人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