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怎么追加”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即在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未缴纳出资并不违反出资义务。因此,如果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到期,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追加其出资的。
具体来说,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遵循法定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这意味着,无论股东认缴的出资期限是否应当加速到期,在执行程序中都不能直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那么,如果公司确实面临资金困难,需要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呢?这通常需要通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来解决,比如股东会决议或者公司章程的修改等。如果股东同意提前出资,那么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履行出资义务。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提前出资的行为应当是自愿的,并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股东认缴出资期限未到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追加其出资。如果需要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应当通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来解决,并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