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因未缴纳出资被起诉,其承担责任的范围确实包括未缴纳出资所产生的利息。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其责任范围包括未出资本金及利息。
执行程序中的适用:
- 在执行程序中,若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同样包括未缴纳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这一做法既与实体法依据一致,也不违背《执行工作规定》和《变更追加规定》的相关规定精神,符合公平原则与基本法理,且有利于高效解决纠纷。
利息的计算:
- 关于利息的具体计算,通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在实践中,可能会考虑未缴纳出资的数额、逾期时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的具体数额。
实际案例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如《中国某公司、中原某公司等执行案》【(2024)最高法执监381号】)也明确支持了上述观点,即股东因出资不实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时,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包括未缴纳出资所产生的利息。
综上所述,股东因未缴纳出资被起诉时,其承担责任的范围确实包括未缴纳出资所产生的利息。这一结论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得到了实际案例的支持。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更详细的解释,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