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检查安全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以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 总结 根据上述法条,乡政府有责任和义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以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是乡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体现。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