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判后答疑规定-孙乐洋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行政纠纷

关于判后答疑的规定,主要旨在提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服判率与自动履行率,推动“案结事了”,并增强法官承办案件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以下是对判后答疑规定的详细解答:

一、判后答疑的定义与目的

判后答疑工作制度指的是,在案件作出裁决后,若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在疑义,作出裁决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会结合案件的具体状况,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裁判主文等向当事人进行阐释说明。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促使并帮助当事人准确、全面理解裁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明晰法理,消除疑虑,以达到息诉服判、自动履行的效果。

二、判后答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1. 适用对象:判后答疑主要适用于宣判时或宣判后上诉前的判决、裁定,以及对本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不服,在裁判文书生效后半年之内首次来院申诉的案件当事人。
  2. 特殊情况:若当事人对原承办法官抵触情绪较大并拒绝原承办法官判后释明的,可由其合议庭审判长或庭长进行释明。

三、判后答疑的内容和形式

  1. 内容:判后答疑应涵盖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以及裁判主文等方面的阐释说明。
  2. 形式:答疑原则上在宣读判决后开展,但也可根据特殊情况另行约定时间。答疑形式包括当面答疑和书面答疑,以当面答疑为原则。对于外地的当事人,根据便民原则,可以采取书面答疑的方式。

四、判后答疑的程序

  1. 启动:承办法官在宣判后应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对裁判结果有疑义,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判后答疑。
  2. 安排:若当事人提出答疑申请,承办法官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答疑时间、地点及方式,并负责通知当事人。
  3. 实施:答疑时,承办法官应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并制作答疑笔录。若采取书面答疑方式,则应出具答疑书并由答疑法官签名、主管副庭长签发,并盖信访专用章。
  4. 结束:答疑结束后,承办法官应填写《判后答疑接访表》,并将答疑笔录及相关材料附卷。

五、其他相关规定

  1. 责任:判后答疑实行承办法官负责制,即案件承办法官为判后答疑的第一责任人。
  2. 监督:审判管理办公室、督察室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应将承办法官落实判后答疑工作的情况作为评查、甄别的一项重要内容。
  3. 特殊案件处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矛盾纠纷集中且难以调和的案件、系列案件的首件等),承办法官应主动进行答疑释明。

综上所述,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为提升裁判公信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判后答疑,可以帮助当事人准确理解裁判结果,消除疑虑,促进案件的息诉服判和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