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是关于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详细解释:
一般期限: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普遍适用的期限规定,用于促使复议机关在合理时间内对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
特殊期限:
- 如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则按照该特殊规定执行。
延长期限:
-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案件复杂或其他正当理由,行政复议机关可能无法在六十日内作出决定。此时,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议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延长期限的决定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明确说明延长的理由。
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情形:
- 如申请材料补正、行政机关之间协商确定受理机关、现场勘验及鉴定等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无论是在规定的一般期限、特殊期限还是延长期限内,都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出具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果您对具体案件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