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复核不服的行政诉讼判例-王晶律师|法行宝
2025-03-12 交通事故

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复核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

  1. 非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 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由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结论行为均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能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二. 相关判例分析

  • 具体案例: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杨某案为例,杨某对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和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复核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法裁定不予立案。这一判例明确体现了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行为性质的认识,即它们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三. 对复核不服的救济途径

  1. 行政监督:虽然不能通过行政诉讼来挑战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复核结论,但当事人仍可以选择向相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行政监督。例如,当申请人认为复核结果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或责任划分严重不公等问题时,可以请求上级公安部门进行监督。
  2. 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将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判决。

综上所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复核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通常不会受理。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监督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寻求救济。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