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
该暂行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与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制定本办法,旨在通过明确的管理人选任与监督机制,提升破产审判的质效,并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法院受理的依法需要指定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包括强制清算案件或非法人组织破产案件,也可参照适用。
三、管理人选任原则
- 公平、公开、公正:确保选任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 依法、高效:遵循法律法规,高效推进选任工作。
- 开放、竞争、优胜劣汰:面向全国吸纳优质资源,通过竞争机制选任优秀管理人。
四、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 直接指定:符合特定情形的案件,如《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的第十八条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直接指定管理人。
- 公开竞争:通过公告邀请社会中介机构报名参与竞争,择优评选出三至五家进行摇号选择。报名机构少于择优摇号机构数量时,采取随机摇号方式。
- 随机摇号:在上级法院确定的管理人名册中摇号选择管理人,适用于一般破产案件或不适宜采取指定方式和公开竞争方式的案件。
五、管理人的监督管理
- 职责履行:管理人应严格按照职责及《承诺书》内容,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
- 回避与更换:管理人存在回避情形或不适宜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应主动申请回避或由政府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
- 工作报告:管理人应定期向法院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大、疑难、复杂事项应制作专项书面工作报告。
- 动态管理:管理人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和业绩考核进行调整。
六、其他规定
- 备选管理人制度:采取随机摇号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可以选出三家社会中介机构,依次决定为管理人、第一备选管理人、第二备选管理人。
- 案件数量限制:管理人在全省范围内同时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三件,达到三件未结案件数的,法院可暂停该管理人的选任。
- 违规处理:管理人如发生违规懈怠、无法胜任工作等情形,法院可暂停其摇号资格,责令整改,严重违法违纪的,予以剔除名册并通报相关机构。
综上所述,《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与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确保破产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并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