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不仅限于上市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案例,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主体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这并不仅限于上市公司,还包括其他披露义务人,如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的有关各方以及破产管理人等。这些义务人如果向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且构成犯罪的,同样会依法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中,九某网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上市公司提供了含有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最终郭某军等人被依法判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这一案例就明确说明了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不限于上市公司。
因此,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其他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避免触犯法律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