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反垄断法新增什么制度-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公司事务

《新反垄断法》相较于旧法,新增了以下几项重要制度:

  1.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新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这一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上升到了法律高度,实现了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2. “安全港”制度:

    • 《新法》在纵向垄断协议所在的第18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这一制度有助于提高中小型企业对垄断协议风险的可预测性,并有利于执法机关集中执法资源。
  3. 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停钟”制度:

    • 《新法》第32条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的“停钟”制度,即在特定情况下(如经营者未按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导致审查工作无法进行,或出现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具有重大影响的新情况、新事实),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计算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期限。这一制度将有效解决过往疑难案件审限不足的问题。
  4. 对数字平台经济的规制:

    • 《新法》第9条和第22条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垄断行为,特别是针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这一新增内容旨在加强对数字平台经济的监管,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这些新增制度反映了《新反垄断法》对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刻理解和全面回应,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如果您在这些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