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不是变更。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采矿权延续与变更的定义与区别
采矿权延续: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这是采矿权人在原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为了继续采矿而进行的登记手续。
采矿权变更:同样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这是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因某些事项发生变化而需要进行的登记手续。
二. 两者之间的区别
三. 实例说明
综上所述,采矿权延续与采矿权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并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采矿权延续不是变更。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