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应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分析如下:
一.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原告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
二.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
-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第三条)。
- 地域管辖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第四条)。
三. 举证责任
- 对于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被告应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承担举证责任(第七条)。
- 对于被诉垄断行为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告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进行抗辩的,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第八条)。
四. 垄断行为的认定与民事责任
-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状况的具体情况,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内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第九条)。
-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十四条)。
五. 诉讼时效
-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并存在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情况(第十六条)。
综上所述,在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时,应严格遵循上述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合理处理。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