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 推荐品牌 施工-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合同纠纷

在招标投标法中,推荐品牌进行施工需遵循特定规定,以确保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排斥。

一. 推荐品牌不构成排斥

  1. 核心要点: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的核心要点不在于推荐品牌的个数,而在于是否可能因此导致“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 实例分析:如某国有城投公司的招标文件中,虽然推荐了六种品牌电梯,但明确规定允许投标人使用不低于推荐品牌质量标准的其他品牌,并提供了相应的评审机制。这种做法并未限定于推荐的六种品牌,因此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排斥。

二. 推荐品牌的正确方式

  1. 避免指定品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包括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品牌。因此,招标人在推荐品牌时,应避免构成对特定品牌的指定或强制要求。
  2. 使用“或相当于”字样: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以确保其他品牌也有机会参与竞争。
  3. 明确判定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设备、材料相当于推荐品牌的判定标准,以便评委能够准确判断非推荐品牌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三. 总结与建议

  • 总结: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推荐品牌是允许的,但必须确保不构成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或排斥。招标人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正确推荐品牌,并明确判定标准,以确保招标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 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仔细审查推荐品牌的相关条款,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投标人如对推荐品牌有异议,也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