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没在许可地经营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规依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网约车经营的地域限制,即网约车应在许可的区域内运营,若超出该区域,则至少有一端起讫点应在许可区域内。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此条款明确了对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处罚措施。
二. 实际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网约车没在许可地经营是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建议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