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协查函最后不需要写“此致”。协查函作为一种正式的公文,有其特定的格式和要求。
一. 协查函的格式
- 协查函通常包括标题、编号、正文、落款等部分。
- 在正文结束后,一般直接签署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而不需要添加“此致”等敬语。
二. 公文写作规范
- 根据公文写作的一般规范,“此致”等敬语通常用于书信或某些特定类型的公文中,以表达敬意或礼貌。
- 但在协查函这类正式的行政执法或司法协助文书中,通常不需要使用此类敬语,而是直接、客观地陈述事实和要求。
我的观点:在撰写协查函时,应严格遵循其特定的格式和要求,不需要在结尾处添加“此致”等敬语。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