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执法程序规定在2021年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 修订时间与实施时间
- 修订时间:2021年6月23日,修订决定经交通运输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
- 实施时间: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二. 修订内容
- 增加了执法监督制度的要求,强调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明确了行政处罚和行政检查的管辖原则,以及执法部门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 引入了电子送达方式,并规定了相应的送达日期确定规则。
- 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强调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特别是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时,需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
- 简化了部分行政处罚程序,如对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轻微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增加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强调了行政处罚决定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新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 修订意义
此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交通运输执法程序,提高了执法的规范性和效率,同时更加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执法的人性化和法治化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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