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解读-吕巧梅律师|法行宝
2025-07-16 经济纠纷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的解读如下:

核心结论

保证人若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仍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的,其后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请求返还财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详细分析

  1. 保证人的知情状态:

    • 保证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的情况下,仍然选择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这表明其提供保证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的情况。
  2. 保证责任的承担:

    • 保证人不能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请求返还财产。这是因为保证人已经明知或应知诉讼时效的情况,仍自愿承担保证责任,应视为其放弃了对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3. 保证人的追偿权:

    •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这是因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抗辩,同时也有权向保证人抗辩。
    • 但如果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因为此时债务人已经放弃了抗辩权,不得再对抗保证人的追偿权。
  4. 与《担保法解释》的对比:

    •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5条在继承《担保法解释》第35条的基础上进行了完善。明确了保证人必须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才能承担保证责任,否则可能构成被欺诈或重大误解。
    • 同时,增加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更加符合担保的原理和公平原则。

实务应用

在实务中,债权人应谨慎选择保证人,并确保保证人在提供保证时已知悉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情况。保证人也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不必要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因不知情而承担了保证责任,应及时寻求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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