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女儿名字,但户口迁出后老人都走了,女儿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主要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因此,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这意味着,尽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可能有女儿的名字,但并不代表她个人拥有该土地的经营权,而是作为家庭一员共同享有。
接下来,关于继承权的问题。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户家庭,而不是个人,因此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并不产生继承问题。当承包人死亡,或者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时,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允许继承。这是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所决定的。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只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有权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但并未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个人财产进行继承。
最后,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作为承包人的个人财产,则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综上所述,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有女儿的名字,但在户口迁出且老人都去世后,女儿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该土地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进行发包。而女儿可以继承的,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部分。